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補-807-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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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黃莉宴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10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昭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