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3-補-810-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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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潘穎芝 被 告 劉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傑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22,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劉傑昌(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