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DV-113-補-814-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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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呂瀚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惟查本件係因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予詐欺集團,致原告遭受損害,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該詐欺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包括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故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