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V-113-訴聲-4-20241127-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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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鄞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鄞啓民、王韶蓉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 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