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訴-12-2024101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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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其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