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訴-138-202412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陳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 告 陳家茂 陳蔡阿嚴 陳富家 顏玉寶 陳冠卉 陳文宏 陳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54.23 平方公尺),依下列方法分割: ㈠、如附圖所示編號624-6⑴之面積577.1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 被告陳家茂取得,並分別依應有部分57714分之38476、57714分之19238維持共有。 ㈡、如附圖所示編號624-6(A)之面積577.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陳蔡阿嚴、陳富家、顏玉寶、陳冠卉、陳文宏、陳文中取得,並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家茂、陳蔡阿嚴、陳富家、顏玉寶、陳冠卉、陳文宏 、陳文中均經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9頁至第20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共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面積為1154.2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為並無法令限制或其他不能分割情事,惟其分割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等語。 ㈡、並聲明:請求判決將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共有土地分 割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經查: ⒈系爭土地位於屏東縣琉球鄉復興路南側,土地東側有鐵皮 棚架,並出租經營燒烤攤,土地中段有墓地一座,土地南端亦有墓地一座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現況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第121至129頁)在卷可憑。 ⒉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經到庭當事人同意以附圖方式 分配之,併綜合現房屋座落情況,以及分割後之形狀均勘屬方正等,是本院以附圖分割最為適宜,爰依此方法予以分割本件土地。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 法有據,又本院審酌分割方法(如附圖),尚屬公允適當,已如前述,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上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平,爰宣示兩造分攤比例如主文第2 項(即附表二)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陳蔡阿嚴 14427/57709 2 陳富家 14427/57709 3 顏玉寶 7214/57709 4 陳冠卉 7214/57709 5 陳文宏 14427/115418 6 陳文中 14427/115418 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陳家茂 19238/115423 2 陳憲章 38476/115423 3 陳蔡阿嚴 14427/115423 4 陳富家 14427/115423 5 顏玉寶 7214/115423 6 陳冠卉 7214/115423 7 陳文宏 14427/230846 8 陳文中 14427/23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