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V-113-訴-170-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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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翊瑄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