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訴-202-202501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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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景鴻 被 上訴 人 原 告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 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2,600元(系爭房屋總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