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DV-113-訴-204-202502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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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沛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723,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