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TDV-113-訴-279-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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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以軒 送達代收人 羅意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75,400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 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8,75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32,388元後,尚應補 繳6,366元【計算式:38,754元-32,388元=6,36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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