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3-訴-285-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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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吉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亞欣 李麗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7萬9,073元(計算式:2,100×6,400.5×1071/10000+2,100×6,400.5×1071/10000=2,879,07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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