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訴-310-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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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林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冠儀律師 被 告 簡良如 追 加被 告 簡富美 林辰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增加至新臺幣(下同)3,366,240元(拆屋 還地2,700元/平方公尺×1,200平方公尺+起訴前已核算之不當得 利126,240元=3,36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8,810元,尚應補繳2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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