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V-113-訴-378-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潘惠心 被 告 李健誠(原名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