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訴-391-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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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BQ000-A111167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1167A BQ000-A111167B 原 告 BQ000-A111167A 前列BQ000-A111167、BQ000-A111167A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黃河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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