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3-訴-400-202501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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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品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