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TDV-113-訴-449-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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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 告 陳旺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李俊成 訴訟代理人 李坤湖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 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