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DV-113-訴-454-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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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徐紫涵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言恩律師 被 告 徐昱庭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