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3-訴-473-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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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許美雲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0 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即被撤銷之標的價額,7500×3 68×1/3=9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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