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TDV-113-訴-489-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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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抗 告 人 李○○ 法定代理人 黃○雅 相 對 人 李○儒 李○瑾 李○波 李○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 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提起抗告, 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限抗告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併提出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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