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訴-51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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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陳重光 被 告 陳秉源即陳罡乾 送達處所:臺東太平○○○00000○○○(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尚 有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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