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同意書無效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3-訴-522-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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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雲 趙聖鈞 趙志堅 趙柏凱 趙瑞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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