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DV-113-訴-546-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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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林玉娟 被 告 朱玉豔 盧博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更 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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