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3-訴-554-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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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蔡永松 楊彩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蔡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6日宣判,惟因有下列應行調查之處,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故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訴之聲明第2項之門牌號碼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一併更正該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