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DV-113-訴-593-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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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 告 鞠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