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訴-595-202410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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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李慶成即李明亮之繼承人 李陳網即李明亮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附 表所示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慶成、李陳網之被繼承人李明亮於民國10 8年4月1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7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其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暨期間詳如附表所示,且兩造約定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倘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李明亮於112年8月20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自應就李明亮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李明亮生前積欠眾多債務,其未成年子女現由被 告二人撫養,被告已年邁,無力代其清償債務,且李明亮之遺產皆已用以清償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債權計算書、放款利率查詢表、查詢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卷第11至125頁、本院卷第75至第211頁),且被告就李明亮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並未爭執,僅抗辯係李明亮之債務,被告二人無力清償等語,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及被告二人就本案事實未加以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繼承人李明亮尚未清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既為李明亮之繼承人,且未依法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亮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亮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項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新臺幣/元,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1 400,000元 73,685元 108年4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8日 自112年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250,000元 78,561元 108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 自112年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42%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3 250,000元 113,751元 110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1月8日 自112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 250,000元 150,803元 110年4月8日起至115年4月8日 自112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5 200,000元 176,346元 111年10月24日起至116年10月24日 自112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6 550,000元 440,054元 111年4月6日起至116年4月6日 自112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7 600,000元 585,225元 112年6月12日起至117年6月12日 自112年8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