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3-訴-627-20250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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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寅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菀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