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V-113-訴-673-202410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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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林菊渼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不明,致無從核定裁判費及確認被告,經 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等裁定最遲均已於113年9月18日全數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