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訴-686-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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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李仁凱 被 告 程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