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V-113-訴-69-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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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蔡雲明 兼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允居 蔡瑞元 李宗勳 蔡春法 蔡有龍 蔡陳秀琴 蔡泰山 蔡泰寶 吳泰林 蔡泰和 蔡海進 蔡國興 許連發 李建輝 蔡家進 蔡月貴 謝蔡月梅 蔡月霞 蔡晉良 蔡岳龍 蔡其曄 蔡水江 蔡永鴻 蔡志坤 蔡坤慶 蔡坤和 蔡連益 蔡慶祥 蔡金印 蔡萬受 蔡素華 曾鳳龍 陳美惠 蔡琮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芳 被 告 蔡淑惠 蔡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 戶役政系統更新落差,故於庭後始發現被告吳泰林業於庭前之112 年12月31日過世,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提出被告吳泰林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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