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訴-695-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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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被 告 陳品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 項與代位訴訟相關規定未符,又原告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解散,應查報其清算人並列為法定代理人等節,本院業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