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金領取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3-訴-7-20241112-4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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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江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新福間請求確認補償金領取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訴利益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 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查上訴人對原判 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前開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51萬7,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 903萬4,6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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