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DV-113-訴-71-202503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婕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美伶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朱慧萍 朱姵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即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及同段324建號建物〈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3分之1〉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