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V-113-訴-71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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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士杰 被 告 許鴻章 劉招瑛 黃鈴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意雯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芳雅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黃鈞廉即黃亦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511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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