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DV-113-訴-740-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上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楊金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前段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506⑴部分面積8088 平方公尺」之記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506⑴部分面積8.88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