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訴-825-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魏銘毅 被 告 陳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以113年度補字第4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