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訴-87-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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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芝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范李英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 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 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 參照)。因此,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5,221元(計算式:81500×75×65/102=0000000,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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