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V-113-訴-96-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湯麗勤 湯枝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湯麗汶 楊湯麗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湯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屏 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權利範 圍均1分之1)之所有權應移轉登記予原告湯麗勤(權利範圍130 分之15)、原告楊枝煌(權利範圍130分之65)及被告楊枝漢( 權利範圍130分之50)分別共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806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100 元×(面積237.37+237.3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 圍15/130+65/130)=1,197,80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583元,尚應補繳297 元【計算式:12,880元-12,583元=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