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和解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DV-113-調訴-1-20250114-2
字號
調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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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解鴻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堅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和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