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護-232-202410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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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9日委託安置兒 童A,同年8月中旬,與兒童A之母親B討論委託安置事宜,評估尚須待B穩定就業、還清債務、兒童A接受早療及配合療育課程、親子會面穩定情感後,再評估兒童A返家計畫,然108年10月起數次無法聯繫到B,B與家屬間鮮少來往,均無法給予支持,遂於109年1月10日10時緊急安置A,並經法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期間至113年10月12日。聲請人於111年至112年間共召開三次家屬協調會議討論A後續處計畫,為了穩定B身心狀況及經濟收入並在外租屋規劃A返家團聚,會議決議B須至身心科就診以穩定身心狀況、B至少求職兩次、以及每月穩定親子會面以利後續案A返家。主責社工與家處社工於處遇期間透過訪、電訪以及傳簡訊等方式聯繫B討論就醫及親子會面、家屬協調會時間,皆難以與B取得聯繫,上述會議三項決議均未達成目標,對於就醫感到排斥,親子會面態度消極,惟口頭允諾表示期望接A返家照顧,但無實際積極行動,對於社政態度消極與迴避,本府向貴院提起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並於113年8月15日開庭審理,尚待裁定。綜上評估,B身心狀態與生活條件不穩定,其親職功能與經濟收入、個人身心問題等狀況消極面對且尚未改善,親屬資源薄弱,無法妥善扶養照顧A,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穩定提供成長及學習發展的環境,建議持續在安全有利的寄養家庭受保護及生活教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以維兒童A權益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本院113年 度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影本、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爰審酌B身心狀態與生活條件不穩定,其親職功能與經濟收入、個人身心問題等狀況尚未改善,親屬資源薄弱,無法妥善扶養照顧A。B則對於延長安置未表示意見。本案經專業社工專業社工,兒童A現仍不宜返家,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32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送達代收人:黃○玲 (送達處所保密)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