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護-254-2024102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D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C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 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B、C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在案中個案 ,與案母D及其同居人E同住於戶籍地,兒童A、B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分別為智能中度、輕度,兒童C發展正常。聲請人社工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接獲楓港國小主任及聲請人委託家庭處遇社工轉知案母D因涉及毒品案件,已於113年4月2日入監服刑,入獄期間兒少均委由案母D之同居人E協助照顧,然000年0月00日下午案母同居人E因酒後多次以手撞擊玻璃,造成手部傷勢嚴重,由鄰居協助通報119送醫治療,因案家僅剩3名兒少且未有相關親屬可提供協助照顧,故通報社政協助。經聲請人備勤社工到場評估同居人E除酒後情緒失控且有自傷行為,無法適當提供兒少基本生活照顧,且案家無適當可提供照顧之親屬,故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3時30分將兒童A、B、C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至113年11月13日在案。案母D於000年0月0日出看守所後,現持續由台灣世界展望會家庭處遇社工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相關執行情況如下:(一)維繫親子關係:案母D主動聯繫要求親子會面,分別安排於113年7月25日、113年8月14日、113年9月28日,然113年7月25日遭逢颱風假延後至113年8月14日進行,113年8月14日到場有案母D攜幼子、案外祖母及案舅舅共4人於聲請人中心處進行。113年9月28日到場有案母D攜幼子、案三舅公、2名三舅公之外孫女共5人於聲請人中心處進行,過程中尚融洽。(二)親屬資源盤點:透過上述2次親子會面安排,聲請人社工分別詢問案三舅公、舅婆及案外祖母有關協力照顧安置中之3名兒少,案舅公及案舅婆表示其需協助照顧另2名自己之外孫女,且舅公身體微恙,故表態無多餘照顧量能,案外祖母則表示自己個人工作因素及與案母D關係不佳,無協力照顧之意願。(三)住所及經濟概況:案母D於113年8月親子會面時提及現住同居人E之房子已遭法院法拍,且同居人E因手傷緣故無法有穩定工作,整體經濟陷困,且住所不確定是否可穩定繼續居住。(四)案母其他待配合和進行之處遇計畫:有關案母D毒品戒癮課程和就業等處遇計畫,案母D自述因住屋遭法拍等因素,部分處遇計畫無法執行等說法。綜觀上述,具有監護權之案母D暫無展現出符合家庭處遇計畫目標的新技巧與行為,且親職功能待強化,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系統提供支持,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為維護兒童A、B、C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延長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 3年度護字第171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戶政個人資料、台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枋寮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C現年僅11歲、8歲、6歲,自我照護能力不足,案母D於113年7月甫出看守所時,曾主動向毒防中心社工提出8月完成毒癮戒治課程,然現未完成,且案母D尚未就業而無收入來源,經濟狀況無法提供3名兒少妥適之照顧,另原居住於同居人E之住所近期遭法院法拍,案母D亦尚未安排未來住居所,對於3名兒少尚未建立明確之後續照顧計畫,堪認其經濟、居住情況均不穩定,短時間內恐難給予兒少安穩之成長環境,案家復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協助照顧,為確保兒童A、B、C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據上揭法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54號) A 甲○○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丁○○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C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D 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 E 黃子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鄰里○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