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護-269-2024112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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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民國111年11月23日新竹市政府接獲通報, 案父母B、C因案遭通緝後被逮捕,案父B於107年傷害尊親屬及多起刑事案件,案母C有妨害自由及名譽等案件,因案父母須移送地檢署偵辦,且近期居無定所,未有其他親屬資源而依法於111年11月23日緊急安置兒童A,經延長安置至113年11月26日;案母C穩定居住於屏東縣達6個月,聲請人將兒童A接回本轄繼續安置及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案父B原於屏東監獄服刑中,因急性氣喘於112年9月7日進行保外就醫,案父母B、C於本轄無親屬照顧資源。兒童A現年3歲,經鑑定有發展遲緩,需定期進行早療,照顧上需較費心及穩定的生活環境,案家穩定居於屏東,於搬遷新住所時能主動告知社工新址。案父B因髖關節炎發炎感染時常回診、開刀,案母C從事居家清潔工作,以利彈性工作及打理案父B生活,現家中經濟依靠案母C居家清潔收入及案父B偶承接鐵皮屋搭建工程發包給工人施作,案家屏東生活狀況尚穩定,可讓社政掌握生活動向。兒童A在寄養家庭受照顧良好,早療亦有明顯進步,案父母B、C皆已完親職教育課程,定期接兒童A返家團聚,返家受照顧狀況良好,案父母B、C可配合家庭處遇,執行狀況積極,尚待評估後續照顧安排及返家計畫妥當性,為保障兒童A之人身安全及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准予延長安置兒童A,以維護其安全與相關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5 號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個案彙總報告為證。然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調查,聲請人業已和案父母B、C討論好返家計畫,近日亦曾召開重大決策會議,然因尚須再瞭解案母C對於前婚姻的兩個小孩的照顧狀況及監護權為何移轉給祖父母,及案母刑案紀錄而未通過,下次會議是12月中,若通過後,會再跟案家討論返家日期等語。然案母B、C同日到庭均不同意再延長安置,且表示案母C前婚姻的兩個孩子監護權為何移轉給祖父母與本案無關,案母C並表示前婚姻的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在阿公阿嬤身上,伊不知他們現在的狀況,監護權在阿公阿嬤身上伊也不知道,是在去報名幼稚園的時候才知道。這兩個小孩現在小四、小五是跟伊妹妹他們住在一起等語。而聲請人亦表示過往案母C並沒有對小孩有安全上的通報事件等語,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案母C之刑案紀錄,亦無關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不當管教之刑事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案母C前婚姻關係所生2名子女係因案母C離家未照顧、探視,於110年間因法院裁定停止親權而轉移監護權給外祖父母,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裁定在卷可佐,與案母C目前積極配合聲請人之處遇,態度已然不同。是案父母B、C既已積極配合處遇擬定返家照顧計畫,並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定期接兒童A返家團聚,兒童A在家受照顧狀況亦良好,自無須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為延長安置之聲請,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69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C 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