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TDV-113-護-281-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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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2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 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案妹,三人皆在房間,母親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因A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母親C未聽見A的聲音,且已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母親C是起床查看,接近喝奶時間,C起床查看,見兒童A拿枕頭棉被蓋住其妹臉部,C趕緊抱起A之妹,但A之妹已無呼吸心跳,A之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C之電話要C將A之妹送醫,但仍宣告不治,醫師診斷A之妹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功能不彰,親屬照顧資源有限,兒童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安置A,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  ㈡兒童A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   ⒈生活適應:A上一季有情緒行為不穩定狀況,協助連結陪伴 人力,寄養媽媽回饋除了可以消耗A的精神和體力外,自己的照顧壓力也獲得很大的舒緩。寄媽陪同A一起討論執行家庭記點制度量表,以幫助A增強守規矩的動機,漸改善A在校打人推人的動作,A已經知道累積點數可以換取自己喜歡的禮物,目前配合度高且願意遵守。每晚睡前寄媽會陪同A說故事或複習注音,增強A的語文能力並給予A足夠的安全感,A能在晚間九點前入睡。   ⒉身心狀況:每週一次在諮商所進行遊戲治療,治療前45分 鐘心理師會先與寄媽會談,以了解A在寄家和學校的狀況,A遊戲治療時間約40分鐘,心理師表示A較無法體會及察覺他人的感受,故常有攻擊行為,持續配合諮商療程協助A學習辨識他人感受。A每月穩定於屏基身心科回診,最近一次10月30日回診,醫師看A在校的行為紀錄表評估A自閉越趨明顯,故藥物稍有調整,並建議使及立他用圖像式的方式以幫助A更專注上課   ⒊就學狀況:A6歲,就讀小一,在學習上持續進步中,但在 人際互動上常與同學有衝突,學校9月20日召開IEP,學校協助A連結資源班課程,並申請助理員老師,協助A課程學習及下課陪伴,專輔老師也安排A每週一次會談了解A在校適應狀況。  ㈢A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A於5月24至 26日及6月28至29日返家團聚回寄家時,評估情緒相當不穩定,已影響生活作息及就學學習,故暫緩返家團聚。聲請人主責與家處社工於113年8月30日進行家訪,案祖父B、案父A及親屬在場,案祖父B表示因自身身體狀況及找不到替代照顧者,故無法繼續照顧A,同意停親改縣長監護,本府9月14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討論A後續照顧議題,案祖父B未到,電話連繫多通未接。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且支持系 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9 號裁定、113年度屏東縣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復原暨結束安置追蹤輔導安置評估報告、台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祖父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且支持系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經專業社工評估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為確保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祖父B亦同意延長安置。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81號) A 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B 丁○○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D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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