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安置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護-29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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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停止安置,並交付其法定代理人B。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害人經依第19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3個月進行評估 。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接獲通報 ,少年A於網路結交網友並有○○○○○,曾於000年00月有兩次邀約○○○○○○○○,一次有○○○○○○○0,000元,一次則因A酒醉沒有索取到○○,A僅記得一次為000年00月中於○○○○○○○○○,一次於000年00月00日地點不詳;A多次離家協尋未果,○○○○混亂,母親B亦坦承無力管教,為避免少年A再受性剝削,聲請人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將少年A緊急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經本院以000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3個月、000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000年0月0日止。安置期間少年A曾於000年0月00日擅離安置機構,經通報協尋後於000年0月0日經高雄市警局○○分局尋回,尋獲期間少年A自述希望自由亦想與男友見面,不願被約束在機構內;嗣於000年0月0日擅離機構,經通報協尋後於000年0月00日經高雄市警局○○分局通報於少年A之男性友人家尋回,少年A並自述該期間亦有回案母B家中;又於000年0月00日少年A於庇護所生輔員陪同就醫途中逃離,遂於000年0月00日少年A主動於社工訪視時出現於案母B家中,並表明不願繼續被安置,且有繼續升學之意願,經聲請人於113年度第10次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中決議同意讓少年A結束安置返家,為協助少年A穩定生活及就學,增加少年A正向經驗發展,尊重兒少表意且健全其身心發展,為維護少年A之權益,建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停止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號 裁定、113年度第10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法定代理人B及少年A有向聲請人提出未來生活及就學規劃,亦表明願意配合社工執行返家追蹤輔導,少年A並已於000年00月00日辦理轉學並復學至今,就學狀況皆可配合學校安排及作息,因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安置,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身分資料對照表 000年度護字第293號 A  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居屏東縣○○市○○巷0號之0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市○○巷0號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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