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護-308-2024122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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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案母B及生父C所生育未成年子 女,未經生父C認領,由案母B單獨監護照顧,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案母B揚言○○○○○且無固定住所,兒童A因而曾受聲請人安置,嗣經評估後案母B有穩定住所且親職能力提升,而於000年0月00日結束安置返家由案母B單獨照顧。於000年0月迄今,案母B仍因家計壓力、管教能力不足有0筆兒少保護不當管教通報;復於000年00月0日,案母B因工作無法妥善照顧兒童A及坦承有○○○○等情而主動求助,聲請人之社工因而於000年00月00日陪同兒童A至屏東○○○醫院進行驗傷後,發現兒童A有○○○○○○、下○○○、○○○○○、○○○○○等傷勢。經評估案母B因身心狀況不佳、無法妥善照顧兒童A及親職教養觀念欠缺,聲請人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繼續安置至000年0月00日止。兒童A受安置期間適應狀況良好,早療亦有明顯進步;案母B可配合定期與兒童A親子會面,然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對未來工作規劃及兒童A返家受照顧計畫尚未妥當,又生父C亦表示無意願及能力照顧兒童A,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母B未能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別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A,為確保兒童A之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與照護,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3年度護字第308號 A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0樓000房 (現安置中) B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 住苗栗縣○○鎮○○巷0號 居屏東縣○○鄉○○路○段000號0樓000房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C 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 住屏東縣○○鄉○○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