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3-輔宣-29-20250213-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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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傅軒仁 相 對 人 傅育珍 傅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傅育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傅育成(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傅軒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傅育珍、傅育成之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傅育珍、傅育成辦理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之消費、提領、轉帳、匯款及投資、購買有價證券等財產交易 行為,應經輔助人傅軒仁之同意。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傅育珍、傅育成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傅軒仁之次女、長子即相對人傅育珍 、傅育成因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傅育珍、傅育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其等之輔助人,並提出身分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傅育珍、傅育成之父親,有聲請人提 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無訛。又本院於114年1月20日在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以下稱屏安醫院)會談室會同鑑定人即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就相對人傅育珍、傅育成之現況為鑑定,經法官訊問及鑑定人鑑定結果如下: ㈠相對人傅育珍:相對人傅育珍對於本院法官之問話回應如下 :「(問:傅育珍是妳嗎?)《點頭》。」、「(問:你的出生年月日?)86年6月10日。」、「(問:這樣是幾歲?)27歲。」、「(問:你有在工作嗎?做什麼工作?)有,長照。」、「(問:工作內容是什麼?)我幫伯伯,都是裡面的姐姐教我的,幫伯伯餵牛奶、包尿布。」、「(問:妳如何去醫院或案家服務?)我是去上課,上完課拿到長照小卡才去醫院,騎電動車。」、「(問:有沒有考過駕照?)沒有。」、「(問:郵局或銀行有沒有存錢的簿子?)我有簿子。」、「(問:妳會用嗎?)不會。」、「(問:妳知道郵局或銀行那個簿子在做什麼的?)不知道。」、「(問:你有在銀行或郵局領過錢嗎?)有。」、「(問:妳是用什麼方法領的?)我是用卡片。我都會用一張紙寫密碼貼在我的卡片。」、「(問:妳是去哪裡的提款機領錢?)我都是用郵局的比較多。」、「(問:妳郵局簿子在誰那裡?)現在簿子在我這裡。」、「(問:是不是有一個印章?)有吧。」、「(問:簿子上面的印章在哪裡?)不知道。」、「(問:妳去郵局那本簿子需要帶什麼去辦才會有那本簿子?)都是姐姐帶我去辦的。」、「(問:如果在工作的醫院,有人跟妳說我帶妳去銀行辦一本新的簿子,然後我五千塊給妳,簿子跟印章或提款卡借我用,好不好?)《搖頭》不好。」、「(問:為什麼不好?不行的理由是什麼?)不行的理由不知道。」、「(問:有家裡的人跟妳說這樣不可以嗎?)是家裡的人跟我說不可以。」、「(問:妳有去餐廳工作過嗎?)之前有,離職了。」、「(問:妳在餐廳做什麼?)洗碗。」、「(問:妳會自己去買東西吃嗎?)我都吃裡面的,不能出去。」、「(問:妳有自己拿錢去買過東西嗎?)有。」、「(問:妳知道找給妳的錢對嗎?)我都用計算機。」、「(問:所以妳會隨身帶計算機?)我拿手機裡面的計算機。」、「(問:妳會算給妳的錢對不對嗎?)會,但沒有計算機不行。」、「(問:妳有沒有被什麼人騙過?)《點頭》。」、「(問:是什麼狀況?他如何騙?或是妳怎麼知道被騙?)不會講《搖頭》。」、「(問:為何就相對人傅育珍聲請輔助宣告?)聲請人答:因為她上次買化妝品被騙,跟她說免費的讓她試用,試用完又要叫她買,因為她用過那些化妝品,因為她拆新的讓她抹就要叫她買。」等情,有114年1月20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卷第57-46頁)。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傅育珍之鑑定結果認:「個案(即相對人傅育珍)過去有車禍導致下巴骨折、蜂窩性組織炎、左手骨折等疾病病史。個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以至於都是在資源班就讀。目前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迄今。個案身材略微肥胖,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行動能力正常,會談中個案因罹患智能不足,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因此對於較複雜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公司地方、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有一半無法回答或回答錯誤 (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份月份日期、年齡、家中住址、電話,但個案不記得自己身分證字號、父母姓名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個案會認少數文字,也會寫少數文字,惟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個位數加減計算必須依賴手機中的計算機功能或是用伸出雙手掌的手指頭計算,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其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59分,屬於輕度智能不足。由「適應行為評量系統」(ABAS-2)來評估,其一般適應組合分數56分,落在「缺損」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達輕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可簡短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與人言語溝通時尚無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尚可,但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則尚屬正常。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自理,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方面個案可自行購物,但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個位數加減計算必須依賴手機中的計算機功能或是用伸出雙手掌的手指頭計算,兩位數加減計算則無法執行),可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3種不同幣值的紙鈔可以認得其中3種),但做不同面值紙鈔兌換之計算會有錯誤,3次不同面值的紙鈔兌換錯了1次,個案認為1000元紙鈔可以換5張500元紙鈔、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個案尚具部分職業功能與社交功能,但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可騎電動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但因罹患有先天性輕度智能不足使個案之現實判斷能力、記憶能力與計算能力受損,過去處理財務十分輕率,易遭詐騙,因此可以判斷個案已經因為罹患先天性輕度智能不足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受損,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明顯受損,無法完全獨力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4年1月22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00034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卷第75-86頁)。 ㈡相對人傅育成:相對人傅育成對於本院法官之問話回應如下 :「(問:傅育成先生是你嗎?)嗯。」、「(問:什麼時候出生的?)88年7月4日。」、「(問:這樣是幾歲?現在?)25歲。」、「(問:有沒有在工作?做什麼?)有。居高餐廳洗碗。」、「(問:一個月有多少薪水?)《思考中》3萬多。」、「(問:是給現金嗎?)領現金。」、「(問:領完錢之後放哪裡?)都是大姐在處理。」、「(問:郵局或銀行有沒有簿子知不知道?)以前好像有,現在沒有。」、「(問:知道那個簿子在做什麼用的?)存錢的。」、「(問:你有在銀行或郵局領過錢嗎?)都是姐姐帶著,是二姐帶我去領。」、「(問:領出來做什麼用?)她說拿去還夾娃娃的。」、「(問:你們有欠夾娃娃的錢?)沒有。」、「(問:那為什麼要還?)她要玩那個。」、「(問:你就聽她的話領錢給她玩?)她有時候也會領自己的。」、「(問:如果餐廳的朋友跟你說我帶你去銀行開一個戶頭,拿身分證、印章去銀行開一個戶頭,這個存摺就給我用,我給你五千塊,你會答應嗎?)《搖頭》不會。」、「(問:開一個戶頭就有五千塊可以賺?)不要。」、「(問:為什麼不要?)身分證是自己的。」、「(問:我帶你去銀行開戶完,身分證還你,我只要拿存摺、提款卡就好,我就給你錢,這樣好嗎?)《搖頭》不好。」、「(問:為什麼?簿子你又沒在用,你也沒有錢在裡面,如果開戶存五百塊,我先五百塊還給你,然後我再五千塊給你,裡面反正沒有你的錢,我又要給你五千塊,這有什麼不好?你為什麼覺得不好?)會被拿去盜用。」、「(問:有人跟你說過是嗎?還是看什麼電視新聞?有人教過你嗎?你怎麼覺得會被拿去盜用?是家人有教過你?)家人教我的。」、「(問:姐姐有沒有帶你去簽過什麼東西?)有。」、「(問:你知道你簽那個是要幹嘛的嗎?)不知道。」、「(問:不知道你為什麼敢簽?是因為有姐姐在嗎?所以就相信姐姐,是嗎?)《點頭》。」、「(問:你去買東西,人家找你錢,你會算找得對嗎?你如果拿100塊去超商飲料25塊,你知道要找多少嗎?)《搖頭》。」、「(問:你有沒有去買過?有沒有自己去買過別的東西?不一定是飲料,有嗎?有自己拿錢去買過東西嗎?你知不知道他找的錢對還是不對?)我是用計算機。」、「(問:計算機算了之後,你會給他看你的錢對不對嗎?)《點頭》。」、「(問:為何就相對人傅育成聲請輔助宣告?)聲請人答:他姐姐都會帶他去,他很相信家人要他去做什麼,就是二姐(傅育珍)帶他去簽約買東西。」、「(問:他們會上網買嗎?)聲請人答:沒有,還不會,他要買東西都是叫大姐幫他們買。」、「(問:那買過的減肥產品是?)聲請人答:那是他們去外面玩的時候,可能是別人介紹有的沒的他才簽的。」、「(問:所以他的部分是跟著買減肥產品?)聲請人答:沒有,他姐姐已經進去以後,又叫她弟弟去,所以我就是很煩。」、「(問:減肥產品也是好幾萬?是有課程要上?)聲請人答:對,課程加吃減肥餐。」、「(問:課程是去哪裡上?)聲請人答:屏東吧。相對人傅育成答:屏東環球百貨上課。」、「(問:爸爸覺得他們購買多少錢以上的商品或交易要經過你的同意?)上萬元的吧。」等情,有上開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卷第64-71頁)。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傅育成之鑑定結果認:「個案(即相對人傅育成)過去除了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病之外無其他重大生理疾病病史,個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以至於都是在特教班就讀,目前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迄今。個案身材身材肥胖壯碩、剪短髮,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個案行動能力正常,會談中個案因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對於較複雜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地方、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有一半以上無法回答 (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份月份日期、年齡,但是個案已經不記得自己家中住址、身分證字號、電話、父母姓名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必須依賴手機中的計算機功能,離開手機就無法計算)、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其心理衡鑑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6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由「適應行為評量系統」(ABAS-3)來評估,其一般適應組合分數43分,落在「非常低下」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可簡短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與人言語溝通時尚無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較緩慢,但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則尚屬正常。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自理,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方面個案可自行購物,但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必須依賴手機中的計算機功能,離開手機就無法計算。個案可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3種不同幣值的紙鈔可以認得其中3種,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會有錯誤、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個案尚具部分職業功能與社交功能,但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可騎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但因罹患有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使個案之現實判斷能力、記憶能力與計算能力受損,過去處理財務十分輕率,易遭詐騙,因此可以判斷個案已經因為罹患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受損,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明顯受損,無法完全獨力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4年1月22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00035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卷第87-98頁)。 ㈢綜上訊問筆錄及鑑定人鑑定報告,堪認相對人傅育珍、傅育 成2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等辨識能力確實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傅育珍、傅育成2人為輔助之宣告,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人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之父親,與2名受輔助宣告人共同生活,關係密切,知悉2名受輔助宣告人之身心狀況,聲請人表明同意擔任其等之輔助人,並經2名受輔助宣告人同意,有上開訊問筆錄可稽(見卷第64、70頁),是認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之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之輔助人。至聲請人固聲請指定第三人傅育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受輔助宣告人為特定法律行為時,具同意與否之權限,輔助人毋庸開具受輔助宣告人財產清冊陳報至院,自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 五、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 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此觀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之規定自明。復為免上揭列舉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前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審酌2名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有多次未經審慎評估即輕率聽信他人之言而投注大量積蓄而購物之行為,恐致其存款逐漸不敷使用,影響日常生活品質及健康狀況甚鉅。又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目前在外就職中,與社會有相當接觸之機會,顯見仍有高概率接觸直銷、詐騙集團而致受騙之虞,且受輔助宣告人無法正確衡量自身能力可否負擔開銷,易受他人慫恿即投注大筆金錢,更有毫無節制消費或購買商品療程等卻無法有效使用之情,可認受輔助宣告人已無法正確判斷其所從事經濟行為之正當性,進而將己暴露於風險之中。因認其從事財產交易等經濟行為時須有人陪同,始不致受騙或從事對己不利之行為。據此,為求周延保護受輔助宣告人傅育珍、傅育成,爰依聲請人所請及參酌其所提意見,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