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重家財訴-3-20241018-1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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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 反請求原告 洪○財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反請求被告 馬○偵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3,570 元(借名 登記部分土地110.01*17000=1,870,170+房屋部分363,400+剩餘 財產6,8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90,4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