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V-113-重訴-14-202503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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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永盛 送達代收人 范雅芬 被 上訴人 張鈺娸 張鈺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9,08 0元(即上訴人主張對坐落屏東縣恆春鎮後壁湖段79、79-1、125 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所應給付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 0,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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