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V-113-重訴-66-202502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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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兼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兼邱明文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士豪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中182萬元部分關於「自113年12月2 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2年12月29日 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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