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TDV-113-重訴-67-202502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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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2,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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