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3-重訴-67-20250219-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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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國仲 吳佳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